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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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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氏云:“六月乙巳朔,分不叶,不应食,当误。”《大衍》云:“当在九月朔,六月不应食,姜氏是也。”今历推之,是岁九月甲戌朔,加时在昼,分二十六七千六百五十分入食限。

昭公二十一年庚辰岁,七月壬午朔,有食之。

今历推之,是月壬午朔,加时在昼,分二十六八千七百九十四分入食限。

昭公二十二年辛巳岁,冬十有二月癸酉朔,有食之。

今历推之,是月癸酉朔,分十四一千八百入食限。杜预以长历推之,当为癸卯,非是。

昭公二十四年癸未岁,夏五月乙未朔,有食之。

今历推之,是月乙未朔,加时在昼,分二十六三千八百三十九分入食限。

昭公三十一年庚寅岁,十有二月辛亥朔,有食之。

今历推之,是月辛亥朔,加时在昼,分二十六六千一百二十八分入食限。

定公五年丙申岁,三月辛亥朔,有食之。

今历推之,三月辛卯朔,加时在昼,分十四三百三十四分入食限。

定公十二年癸卯岁,十一月丙寅朔,有食之。

今历推之,是岁十月丙寅朔,加时在昼,分十四二千六百二十二分入食限,盖失一闰。

定公十五年丙午岁,八月庚辰朔,有食之。

今历推之,是月庚辰朔,加时在昼,分十三七千六百八十五分入食限。

哀公十四年庚申岁,夏五月庚申朔,有食之。

今历推之,是月庚申朔,加时在昼,分二十六九千二百一分入食限。

右《诗》、《书》所载食二事,《秋》二百四十二年间,凡三十有七事,以《授时历》推之,惟襄公二十一年十月庚辰朔及二十四年八月癸巳朔不入食限,盖自有历以来,无比月而食之理。其三十五食,食皆在朔,《经》或不书,不书朔,《公羊》、《谷梁》以为食晦,二者非;《左氏》以为史官失之者,得之。其间或差一者,盖由古历疏阔,置闰失当之弊,姜岌、一行已有定说。孔子作书,但因时历以书,非大义所关,故不必致详也。

三国以来食蜀章武元年辛丑,六月戊辰晦,时加未。

《授时历》,食甚未五刻。

《大明历》,食甚未五刻。

右皆亲。二历推戊辰皆七月朔。

魏黄初三年壬寅,十一月庚申晦食,时加西南维。

《授时历》,食甚申二刻。

《大明历》,食甚申三刻。

右《授时》亲,《大明》次亲。二历推庚申皆十二月朔。

梁中大通五年癸丑,四月己未朔食,在丙。

《授时历》,亏初午四刻。

《大明历》,亏初午四刻。

右皆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