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荷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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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地國家之內,本已產生各種利害衝突,如經外放分工辦法織成的布的價格低於城鎮裡同業公會所公訂。有些地方寺院林立,僧侶持有某些商業稅收的特權,又不免與信民衝突。鄉間的士紳在城市勢力發展後,否定僧侶有對他們
稅的權力,這些市鎮出錢收買附郭封建領主的特權,包括路稅、漁獵特權等,而用這些特權作基礎,支持他們在經濟上管制的力量。
低地國家南北不同,也引起猜忌。北方荷語通行地區,不承認哈布斯堡屬於耳曼系統,此王朝與
艮第的淵源,加上以布魯
爾(今
比利時首都)為政府中心,及引用很多律師法官造成官僚政治,使其“法國勢力”和“外來因素”
彩較濃。低地國家的東北角,曾多年聯合反抗查理五世,他們所用的東荷蘭語和低地德語接近,再洗禮派因著語言的接近,很容易從德國滲透入這地區。至1543年查理五世將這地區全部佔領,從此統率了低地國家的17個省區,成為神聖羅馬帝國的皇帝。但低地國家內的很多省區仍不承認他是國王,只不過是一個身兼領17個區域首長職務的親王而已。所以他必須依照成例,以個別不同的方式在各該省區執行其權責。如果變更體制,各省區仍可拒絕承應。
所以16世紀中期,低地國家享受短時間的和平和統一,各自享有境內五花八門的各種既得權益(vestedinterests)。查理五世本來可以實際領有這塊領域,但因又分身做神聖羅馬帝國的皇帝,忙於在德國應付馬丁·路德,又要主持抵抗土耳其人及在意大利半島的戰事。他忙碌了半生,總希望創造一個名副其實的大帝國,削平各種異端說而重新以天主教廣佈於他所管轄的領域與人民之間,但事與願違,於1556年自願退位。治下的帝國分為兩部分:德奧與神聖羅馬帝國之部分,傳於皇弟斐迪南;西班牙王位及意大利半島之領域及低地國家則傳予其子菲力普二世。後者在位60年,也是低地國家變亂的開始,以後終於演發至荷蘭獨立。其中原因甚多,但是中世紀以來歐洲人所崇奉的價值以宗教為首要(最低限度在表面上要超過民族國家和社會經濟地位),所以1566年,約有300多個低級貴族在布魯
爾提出要求,請終止對宗教異端的迫害,荷蘭獨立戰爭因此而展開。
荷蘭之獨立,肇始於1566年的請願活動,其實哈布斯堡王室懲辦異教徒,歷來已久。1550年查理五世曾頒發嚴峻的命令。內稱:凡印刷、抄寫和傳播路德、加爾文、茲文利(zwingli)等離經叛道文件的人,一律處死。未經批准私閱聖經或在公開及私人場合下講解聖經的也處死。如果觸犯這罪條的表示懺悔,則男子斬首,女子活埋,不懺悔的即綁在木樁上燒死。在查理五世退位之前,低地國家內因新教異端被處死者,數目已多,有人曾說以萬計,最低限度也以千計。
各教派的發展也有不同的命運,如再洗禮派在哈布斯堡王朝時曾受迫害,在獨立戰爭時卻很少被提起,而戰事幾乎完全由加爾文派來領導。加爾文派原由法國北部滲入低地國家,盛行於法蘭德斯,而今比利時南部經過80年戰爭,這些地區則仍為天主教盛行地區,又仍屬西班牙統治(而成為
後之比利時)。加爾文派盛行北方,成為昔
之荷蘭共和國(今
之尼德蘭國)全國通行的信仰。可見得宗教觸及人類之生活與思想,兩者間之關係非常微妙。所以信民在膜拜時固然可以無限虔誠,也可以混入不少俗念,多時尚非當事人所可
悉。莫特里(johnlothropmotley)研究荷蘭獨立運動及獨立戰爭多年,他曾寫出:“關於對上天問題之解釋,很多人可能因威迫利誘而放棄了他們的宗旨。宗教上的事,人
經常是可以
轉混合的。一到物質上財政上的事,抵抗強權,才會眾心一致。”這說法即指出當
宗教之爭端實為其表,而其他很多社會經濟特權等問題則為其裡。倘非後者,也不會有前者。
現在歷史家已經公認查理五世生長於低地國家,深悉民情,他雖懲辦異教徒,仍不願驚動這區域內其他的複雜因素。其子菲力普二世,則被認是西班牙人。他排斥異端,藉著宗教問題整飭低地國家內部管理權之情事。他一方面計劃在全境創設新主教區(bishoprics),一方面又維持常備軍。以宗教馴服信民,帶著一種政教合一的趨勢,而以武力作後盾,其軍費亦取給於當地人民,間接又多了一個增稅之威脅。1566年初的請願沒有得到滿意的答覆,各地示威運動蜂起。有些城市將各天主教堂裡的聖像等標幟搗毀,同時也有不少下層民眾,對幾次大洪水沒有適當的救濟而使食物價格高漲,表示憤慨。對徵收什一稅的教堂及蠻橫的法庭不滿。低地國家的高層社會,則看穿菲力普的種種做法是在剋制他們歷史上的特權。
菲力普此時人在西班牙,於1567年派阿爾瓦(dukeofalva)帶領10000兵越過阿爾卑斯山而來,這些隊伍穿著
良的甲冑,攜帶前所未有的滑膛槍,並且決定以戰養戰。1569年菲力普
據阿爾瓦的建議,公佈了低地國家的新稅制,內中以營業稅值百
十最為苛刻。當
民間經濟不像今
社會,每樣物品轉手一次就要增價10%,是全民一個極重的負擔,於是市民停止
易,各地騷動不可收拾。
低地國家的武裝抵抗開始於1569年左右,到1648年三十年戰爭(thirtyyearswar)(是役歐洲多數國家都被捲入)和會時,各國(包括西班牙)承認荷蘭共和國之獨立。其中尤特列克特聯盟訂於1579年,已於上述。荷蘭共和國宣佈獨立,則在1581年,其實1609年共和國與西班牙曾簽訂12年的休戰公約,這時荷蘭已在事實上被承認,但是歷史家綜合前後,統稱荷蘭的獨立運動歷時80年之久。此中發展之詳情非本書所能或應縷述,以下只對與我們之題材有切要的地方扼要提及:領導獨立戰爭的奧倫治皇子(princeoforange此人又名“威廉寡言”[williamthesilent])承襲了法國南部奧倫治和德國西部納紹(nassau)的采邑,又在荷蘭、齊蘭、布拉班特和格德司擁有莊園,是低地國家首富之一,也是高級貴族,向來與哈布斯堡王室接近,但到舉兵造反前夕,仍未顯意圖,所以有此名號。他原來為天主教徒,後改為路德派,又於戰事期間成為加爾文派信徒。作戰16年,後於1584年被西班牙主使刺死。荷蘭獨立之後,他的子孫繼嗣。但是他們只用總督(stadtholder)名號,其職務雖世襲,仍稱通過各省之選舉,其中雖有間斷,但如此直至拿破崙時為止。也可以說是替立憲君主制(constitutional摸narchy)打開了一條出路。(拿破崙敗後奧倫治家的繼承人則復辟為王,也是現今荷蘭的王室。)戰爭期間,控制城鎮成為兩方的主要戰略,所以攻城戰極為重要,1578年帕瑪公爵(dukeofparma,alexanderfarnese西班牙國王菲力普之侄)取得軍權後,改變戰略,重點在截斷斯克爾特河下游的
通,使依賴此河與內外
通的城鎮不戰而降(也有實效),所以其目的仍是掌握人口中心,而非消滅對方的野戰軍。作戰方式趨向職業化,火炮與築城同屬重要。除了被圍時全城人民因為生命財產攸關而集體加入外,通常兩方
戰員都是外籍募兵,西班牙的兵員曾到60000至80000人,使軍費與財政成為決定戰事發展的主要的因素。獨立軍除在各地派捐之外,初期高級貴族如威廉寡言等人毀家紓難,沒收天主教堂資產,以及鄰國如英、法、德各處之接濟,都屬重要。其長期的影響,則是戰後低地國家內之貴族更形沒落,荷蘭城鎮中之資產階級愈加抬頭。
菲力普以戰養戰的計劃完全失敗,營業稅值百十無法達到預期之目的,反要從馬德里以大量金銀(首先來自南美洲)輸送到低地國家。如此長期以現款使用於這個狹小的地區,促使此間金融經濟加速展開。即在戰時的荷蘭,其港口的貿易也大增。變亂開始時,南方各地新教徒及反西班牙人士包括不少技術員工。猶太人和資本家,紛紛避地他邦,直到1588年英國女王出面援荷,各界人士重返大陸庭集於北部,助長荷蘭工商業之發展。菲力普不能有效處置低地國家,與西班牙全面戰略有密切關係。他這時要防備土耳其西侵(勒潘託[lepanto]之海戰,已於第二章言及,即發生於1571年,西方之聯軍由西班牙領導),又要干預法國之內爭,且要制止英國介入低地國家之事。最後,則有大艦隊(armada)之徵英,都是極為浩費,很多行動沒有成功,反而重重牽制菲力普的發展。對荷戰事曠
持久,形成南北對峙的局面,當初一個宗教問題演變為荷蘭人的民族戰爭,西班牙只能控制低地國家的南部,而此地
後也終於演變為今
之比利時。
威廉寡言又以“海上乞丐”(seabeggars)為機動部隊。原來1566年低級貴族請願時,一位權臣曾輕蔑的稱他們為“叫化子”(gueux),造反的人偏以此名號自榮,曾編制叫化子歌謠傳頌,設計叫化子的圖樣自相標榜。所以經威廉發給特許狀(let-tersofmarque)的武裝民船有戰員之身份,通稱“海上乞丐”他們出沒無常,也給獨立軍助威不少。不過他們肆無忌憚,有時趁火打劫,殺人掠貨之際,不嚴格區分敵友。就歷史發展而言,他們助長了荷蘭人
後在海上的發展,而他們所表現“海上無騎士
神”的侵略
格也成為16、17世紀的一般風氣。
從以上各種發展綜合看來,新時代的趨向符合克拉克所說的“戰爭是一種國營事業”(warbecameabusinessofthestate)。荷蘭立國之後,沒有更好的邏輯去支持她的存在,只好縱容此種趨向繼續發展,而在其過程中表現出一種資本主義的格。
荷蘭共和國之立國可以說是發揮了自由的神,但仍不能算作民主。而所謂的自由,也只是容許了社會上能說話的人物繼續保全他們的權益,並不鼓勵所有人各抒所見。在1600年前後,7個省的省議會約有代表2000人,稱為“攝政階級”(regentclass),是一切威權與財富之
萃,因之每一個城鎮裡的政治可能為極少的特殊階級壟斷,有些家族彼此照顧,他們的地方勢力也等於世襲。
獨立之初,全國的加爾文派只佔1/10人口,至1619年後,已有未皈依此派的新教信徒不能在市政府裡任職之規定。只是這種限制並未強制執行,隨著時間之進展,其要求反更鬆懈。為此,有所謂控訴派(re摸nstrants)及反控訴派(contra-re摸nstrants)的爭執。這兩派同稱為加爾文信徒,也同時有神學威權的支持。他們的爭執在於對命定論的解釋。前者要求對命定論不作過於嚴格的定法。有人批評他們本不承認命定論。這時荷蘭省(荷蘭共和國內7省之一省)的權要,以奧登巴內佛(johanvanoldenbarneveldt)為領袖,堅決提倡荷蘭聯邦,為一種邦聯,權在各省,本身可以編組軍隊,軍士效忠於本省。他在全國會議裡有多數支持的力量,1609年與西班牙停戰的協定12年,大部分應歸功於奧登巴內佛。
他站在控訴派的一邊,和他們的發言人接近,又把宗教問題與政治問題甚至憲法問題混在一起。控訴派站在人本主義的立場,把命定論解釋得比較自由化,但因他們要求荷蘭省政府的保護,又重啟政權闡釋教義之門,使政府有決定教義的權力。
於是反控訴派(由大多數牧師組成,也算是加爾文的正規派),站在慕黎斯王子(mauriceofnassau)之後,舉他為領導。慕黎斯王子乃威廉寡言之子,此時為7個省中5個省之總督(另外二省則推他的從兄弟為總督)。他對宗教問題並無興趣,他本人的政策,則和奧登巴內佛格格不入。因為他兼聯邦陸海軍總司令,當然不樂意各省在他麾下之外自組軍隊。這時荷蘭一省佔全國之大半,可能多至2/3,又是首富,如果再提倡更強化的地方分權,也等於以一省的力量凌駕於全國之上了。總之,他認為新共和國如果不繼續向西班牙抗戰,就不能維持內部之統一,因此更不贊成奧登巴內佛所談判的12年停戰。除此之外,他對奧倫治一家朝代之利益也相當有興趣。
在此衝突之中,奧登巴內佛與阿姆斯特丹的商人及萊登(leiden)大學的智囊團接近。慕黎斯則代表當時各省的貴族,也有下級的支持,他本人則為有力量的軍事領袖。他對付奧登巴內佛的辦法半系合法的部署,半系政變。首先解散各省組織的軍隊,又將奧登巴內佛及其親信拘捕,更將控訴派之人士逐出各省議會之外,然後組織特別法庭以叛國罪名義於1619年將政敵奧登巴內佛處死刑。一方面全國改革教堂集會,六個月後,於1619年閉幕,正式宣佈控訴派為異端,自此確定了狹義加爾文派之立場。
局勢急轉直下,以奧倫治家為核心,組織皇室,中央集權,注重軍事力量,為必然趨勢,況且後面又有一個帶保守標榜正規的教廷。但這些現象正是幾十年獨立運動要掃蕩的對象,戰時社會經濟的發展也和這些條件背道而馳,加之荷蘭一省擔負聯邦大量經費,有時多至3/4,歷史與現實都不容許如此全面開倒車。慕黎斯將以前的盟友以罪犯處死,已是駭人聽聞。奧登巴內佛死後,慕黎斯自己也只有6年壽命,以後他的繼承人被稱為奧倫治派(orangists),有時對共和國體制是一種威脅,然則他們代表了內地各省的利益,與荷蘭省之水上及外向的發展相對,又不可少,歷史上兩者因衝突產生危機的情況並不常見,即使有,也仍能在最後關頭化干戈為玉
。各省曾主張不設總督,只是不久又因為事實之需要,仍請奧倫治家出馬,可見得威廉寡言及其後人對荷蘭之實行資本主義,雖不直接參與,仍有一種支持的效用,他們保持著荷蘭共和國為一個民族國家,若非如此,鹿特丹及阿姆斯特丹之經營仍是一兩個自由城市的體制,其發展必受限制。
荷蘭改革教會(dutchreformedchurch)也沒有成為一個排斥異己的團體,正規派雖被承認是正宗,可是控訴派的異端不過對命定論有不同的解釋,也無可
,全國會議後之10年,他們已經公開
面。改革教會自1618-1619的全國會議之後,也未再召開。自此天主教、猶太教及再洗禮派也在荷蘭共和國中活動,當
之信教自由在歐洲國家之中尚屬首見。其中還有一個值得注意的因素是加爾文派的教會,其每一個單位由本身的牧師、教士、長老和執事組成,本來就帶著一種地方自治的
格,也與荷蘭共和國的政治體系平行,不復在政爭中增加糾葛。
在這些條件之下,全國的組織集地方分權之大成,原則上承襲了封建時代的體制,不過時代的進步,通通信發達,金錢的使用展開,以攝政階級為主體組成的城鎮,只有隨著他們本身的
格去發展工商業,儘量存積資本。我們也可以說荷蘭共和國在1600年前後已整個的進入資本主義時代。如此一個新型的民族國家,在此時有了這樣的一段表現,為世界史中的創舉。
17世紀的旅遊者一進入荷蘭,就發覺這個國家不僅上端是7個各自保有獨立主權的小國家拼合而成,而且下面每一個小單位之內仍有不少市鎮保留著若干獨立自主的格。所以這新國家的體制曾被批評為“胡亂”、“陳舊”和“複雜”她的海軍由5個不同的海軍樞密院(admiraltycolleges)掌握,阿姆斯特丹城自組郵局,向海外通郵,直到1752年才由全國郵政接收。共和國無外
部或外務首長。國家如有全國
的事件,只能向全國議會接洽。1654年荷蘭省竟宣稱她在某種範圍之內有單獨與外國定約之權,不待聯邦政府批准。
在組織方面講,荷蘭共和國縱橫分割,成為無數小單位。橫向分割的界限為宗教及社會階級,縱的方面則是各省鎮地區。如此的體制,可以說是和傳統中國的衙門政治完全相反。傳統中國注重外表上的整齊劃一,下層機構據上層機構的政令組成,其不合實際的地方存積在下端,由官僚粉飾掩蓋。尼德蘭的新國家,由下層機構自己作主,所以能夠全部存真。國家的政策只有一種從屬的關係,而不是主宰。其重點在保護私人的及商業上的利益。在此前提之下,提倡自由,成為一時風氣,而所謂自由,也仍以商業上的放任政策(laissezfaire)為主。並且荷蘭共和國的對外戰爭如1652及1665之對英戰爭及1672年之對法戰爭,雖說牽涉了很多其他原因,其中商業上和經濟上的衝突總是一個帶決定
的因素。
當四周鄰國仍保持以農業為主的經濟體制,既有工業的製造,也以本地的資源為主,而荷蘭獨特地採取了商業體制。於是阿姆斯特丹不僅是船舶進出的中心,也是國際銀行業與保險業的中心。阿姆斯特丹的銀行創始於1609年,亦即與西班牙停戰的初年。它不發行貨幣,而以存款為主要業務。當
各地不同的貨幣良莠不齊,商人無法找到大量又合標準的貨幣匯票,為國際貿易中的一大缺陷,阿姆斯特丹銀行接受各種成
不同的貨幣存款後,給存款人以它自身所定的一種等於荷幣的信用貨幣,登記於賬簿之上,存款人即以此信用與人
易,因為所存貨幣儲蓄於保險庫內,查核稽嚴,又由阿姆斯特丹的市政府出面作保障,所以這銀行信用昭著。而且阿姆斯特丹立法,凡轉手在600荷蘭盾(guilders)以上的
易,一律用這銀行的信用貨幣支付。不久之後,這銀行的信用貨幣價值高於外間通行的貨幣。於是得款人也不要求兌現,安心長期的倚靠銀行掌管其收支,使阿姆斯特丹銀行的業務越做越大。
之後,這銀行又展開接受金銀條塊存款的業務。銀行給予存款人之信用貨幣的數目,低於存入金銀之市價的5%,存款人在所得信用貨幣之外,銀行也另給存入金銀之收據,在6個月之內存款人或其利益轉讓人,若能將銀行所給予之信用貨幣數目還清,並付少許手續費,仍可憑收據取回其存入之金銀,所以銀行之信用貨幣及儲存金銀之收據,同時可以在市場買賣,只是贖取金銀時兩者都不可缺。而用荷幣購買信用貨幣之貼水(agio)通常也是5%,因之贖回金銀無利可圖,反要付手續費,故在一般情形下,收據無轉讓價值,通常令其逾期作廢,存入之金銀歸銀行所有,其發行的信用貨幣,等於支票存戶之存款。如此積年累月的經營,銀行的資本愈積愈多。同時貴金屬被銀行收買,不復為使市價大幅波動的工具,它們所代表的信用,也經常被使用著,不像傳統中國,財主以金銀窖藏,或者製成首飾器皿,消極地和閉門自守地保存其購買力。
以上的情形,顯示著歐洲初期信用貨幣開創前後的情形,也呈現著當所謂“重商主義”(mercantilism)以確實掌握金銀為保持國家財富之
源。此時若非直接控制金銀,則無法展開其信用(今
則以外匯存儲數為衡量經濟力度之尺度)。
阿姆斯特丹的易所據說創始於1530年。這不是
易所之最先發初者。意大利、西班牙和法國很多城市裡的
易所都比這時期早,有的竟早了幾百年。不過阿姆斯特丹的
易所首先將現代商業的組織與技術滲入,也可以說是首先帶有資本主義特
。現在看來,至17世紀中期,阿姆斯特丹的
易所仍不過是一般商人彙集之處,通過
易所可以買賣轉手的物品達300多種,包括農產、礦產及製成品,胡椒則有五種。可是有組織的將政府公債以價轉手和將公司股票公開競爭的出賣,要到17世紀後期方才成
。徵之以上阿姆斯特丹銀行業務展開情形,也可以見得貨幣市場有賴於長時間的經營,才能使資金愈為集中,運轉也愈顯定型,而世紀後期之買空賣空(荷語為windhandel直譯為“風中成
”),其所謂“出賣尚未捕獲之鯡魚,發售尚未開採之礦產”都出此門徑),起先有了“預期
貨”(futurity)的型態,次之則公司股票也可以“拋空”(sellingshort,賣者先以借來之公司股票高價賣出,以後趁跌價時購進彌補以從中牟利),都由阿姆斯特丹首創,於1689年光榮革命(gloriousrevolution)後傳入倫敦。
買空賣空的投機事業為人以道德的名義垢病。可是行之幾百年之後,在今有條理之市場中,被認為有其社會功能與效用。出賣尚未捕獲之鯡魚及發售尚未開採之礦產,也可以說是讓資本家投資於待展開之事業,也向推銷商保證貨物來源及可以預為籌備之價格。買方也通知了賣方,即使生產過剩預定出賣之商品已有被指定的市場和被保證的價格。大凡投機商將各種風險事業及
收大幅盈虧作為他們的專長,則一般商人更能作較安穩的經營。甚至生產者也可以付少數之價款,以購買權(option,漲價時賣方仍有照預定價格出售之義務,跌價時則買方只放棄定款,不被強迫購買)的方式預定本人生產之商品,作為一種間接局部的保險,因此更可以大量投資,冒更大之險,去採用以前未曾採用之生產方式,而涉獵於以前未曾涉獵的地區使生產成本愈低、利潤愈高。本書前已說及,資本主義帶有試驗與賭博的
格,而不安於按部就班的平淡經營。買空賣空使這種放寬領域的行動為可能。這中間可能發生的弊端極多,也可能影響公眾的安全。一個為政府監督的商場能使如此種種經營有秩序地繼續下去,無疑的這國家已進入資本主義體制。
布羅代爾曾說,資本主義端在它與國家互為一體,它“本身”即成了國家(第一章)。荷蘭共和國透過司法和立法,使各種冒險與賭博的行動合理化,當初必遷就於資本家,否則不可能突破傳統道德觀念之約束。事實上共和國初成立時,傳統的道德觀念並未消失。改革教會仍有不許放高利貸者參加聖餐的情事,各大學也不發給他們學位,尤特列克特大學神學系更以傳單制止之。後來由荷蘭省及菲斯蘭省(friesland)出面申明教堂不能干預銀行之事,這些阻攔才告平息。能如此急轉直下,實因荷蘭地方小,歷史情形特殊;阿姆斯特丹佔著商業戰略重要的位置,而加爾文派也始終沒有一個機會堅持其立場,才使地方分權政教分離的神排除眾議。發揮得盡致。因此我們考慮到資本主義之形成,不能忽略這許多因素錯綜的關係,也更能體會到地理因素在歷史上的重要。
經濟史學家熊彼德說及荷蘭共和國成立之前一般利息之高,是基於三個條件:一是朝代國家向商人強迫借貸而通常有借無還,二是貨幣市場缺乏組織,三是通貨膨脹的可能,因為美洲之金銀尚在不斷的輸入,無法扼止。荷蘭共和國本身已將前兩個條件消除,第三條件雖沒有完全逆轉,到17世紀下半期金銀的輸入已降低。於是阿姆斯特丹的商業利息由12%跌至10%而更跌至6%,有一段時間內更低至4%,已低於一般新教領袖認為非高利貸的數額。利率既低,以前無利可圖的事業此時轉為有利。由於荷蘭的利率經常低於英國約2%及3%,阿姆斯特丹銀行家與保險業的經營,遂得以超過國界,向英國和其他國家發展,而表現一種國際
質。
荷蘭共和國此時還有一種較西歐其他國家佔優勢的條件,為造船業之突出。其標準之商船稱“弗羅伊德”(fluyd),它的特點不在設計之複雜,而是簡單。通常船長125英尺,載重300噸,因此與戰艦及大型商船分為兩途。
“弗羅伊德”船長為其寬之5倍至6倍,船頭直截下水,船尾為圓形,沒有一般戰艦及大型商船之重樓疊閣,脫離了中世紀以來的設計,開始表現近代船隻之直線型。由於桅杆之間距離大,又節省船員艙房,因此載貨多,可節省腳水30%至50%。其他各國商船不僅難望其項背,即製造技術亦不及荷蘭之價廉工。
“弗羅伊德”只用於西歐地區,其他遠洋航船另有其設計。
16世紀末,荷蘭船開始航行於遠洋,1590年後航行於西印度群島,1595年進入遠東,也在這同時進入地中海,1601年各國船隻進入倫敦的共714艘,英船為207艘,荷船則有360艘。此時據估計,荷蘭共和國共有各式商船2000艘,總噸數在50萬噸以上。其國民經常有20000人捕魚,20000人參與西葡貿易。這在一個人口只100多萬的國家是一個很大的比例。
17世紀初期,荷蘭共和國實際掌握著瑞典的經濟,又因三十年戰爭,漢撒同盟的力量衰微,英國則因內爭而引發內戰,荷蘭經營之航海業及國際貿易一時世無其匹。遠東運來的治香料,仍為大宗。此外瑞典之銅、鐵、柏油及瀝青,波蘭及俄國之麻及亞麻繩索(均用於造船),挪威之木材,波羅的海各處所產之穀物,全部西南運。西班牙與葡萄牙經常
到食糧短缺,全賴北方剩餘的國家供應,此時又全賴荷蘭的船運解決
通問題,即在獨立戰爭,荷蘭共和國與菲力普
戰之際,亦未停止。法國食鹽為醃製魚類之必需品,為北運物產之大宗。法國之酒大批由荷蘭人預先購買,荷蘭共和國商人在法國派有長駐經紀,專營此業。此時歐洲的
織品有幾個生產中心,各有專長的產品也由荷蘭商人作中間
換人。此外,德國出產的兵器推銷至遠東,英國與法國的食糧不足或過剩時,亦是由荷蘭人為之截長補短。至17世紀,荷蘭人已發明一面捕魚,一面在船上醃製裝桶的辦法,所以其水產能以較低廉的價格行銷各國,甚至在英國附近水上所捕之魚行銷英倫,此最為英國人指責。此外經荷船轉運的貨物尚有皮
、皮革和鉀鹼。總之,歐洲經過長時間的人口增加,城市興起,產生了一種國際市場物資全面供應的形勢。以上所述大都是國家經濟及一般市民之必需品。荷蘭人的經營,瑞在“以低廉的價格造船,而將之徹底使用盡致”(buildshipscheaplyanddrivethemtodeath)。其能運載不同而又笨重的貨物,而無其他國家能與之競爭,所以前述市場投機的事業,也要有如此下層的堅韌耐久的工作支持,否則無從有組織的展開一種有秩序的商業經濟。
中外學者有時提及,中國北宋期間、明清之際,有商業資本活躍的情形,並提出一個全國市場的形貌。乍看起來,好像與歐洲的國際市場不相上下。但是仔細比較以後,則可以指出中國從未產生一個如此各地區各就所長,分工合作到如此程度的局面。同時荷蘭人已經在西歐和北歐有了相當的制海權,中國歷史裡更無此事例。至於阿姆斯特丹,10萬人口中特權階級執國家經濟各前進部門之牛耳,又通過共和國之特殊體制,左右其內政與外的情形,更不是山西商人或徽州商人可以夢想之事,即本書最
淺的解釋,也可以說明兩方有天淵之別。
過去有很多學者強調荷蘭商人是靠剝削掠奪殖民地來累積資本。20世紀後一般的看法則重視歷史上的小商人刻苦成家,如莫特里所說的“漁人和河上的筏夫成為海上的冒險家和商業的皇子”以及“窮困的法蘭德斯織工變成雄厚的製造家”這種情形誠然有之,阿姆斯特丹和鹿特丹的紳商,並非在17世紀初期突然發富。即如我們列舉以上銀行、股票市場、造船和國際貿易的展開,也隱約可以推斷其後面必有一段艱難創造的背景。但這也不是說剝削掠奪並未發生,這一點即荷蘭本國的歷史家也不隱諱。
荷蘭東印度公司成立於1602年,資本650萬荷幣(英國東印度公司成立於1600年,只有資本30000鎊)。這公司由不同之“廳”(chambers)組成,阿姆斯特丹廳即承擔公司一半的債務。在10年之內,公司只發放一次紅利,然其數額為股本之162%。世紀中期,這公司在東印度積存儲幣金即達2000萬荷幣,為當初投資之三倍。原來東印度公司經過全國議會立案的時候,荷蘭尚在戰時,這公司被賦予在它武力能克服的地區執行國家最高權力的任命,所以公司的海外執行人等於大帝國殖民地的開拓者,早有立法的據。
荷蘭人獨霸遠東治香料專利權的經過,早經以前的作家一再詳細敘述。過去葡萄牙人首先進入東方,只控制著印度至紅海間的水道,使印度洋運來的香料都落入他們手中(詳第二章)。荷蘭人的辦法是擯棄所有中間人,直接進入產地,故舍亞洲大陸而進入印尼。在當地的政策,也非常的簡單,凡出產香料的主要島嶼,即以武力佔領,不能佔領或其他出產較少的地方則將其作物破壞,甚至將其島上人口殺戮遷移。荷蘭人能較葡萄牙人及英、法人佔優勢者,端在其資本組織雄厚,如每三四年即裝備能戰鬥之商船50艘進入此地區,所以有足夠的力量將對方封鎖困住,或使用武力,在某些場合,不待
涉即開火。1619年以巴達維亞(batavia)為設防的
據地,
止他國商人履足香料群島(spiceislands,西
蒲斯與新幾內亞間的島嶼),幾乎完全壟斷了
豆蔻和丁香的生產,也掌握了胡椒與
桂的供應,歐洲香料市場的價格可以一次陡漲二倍半,即是此故。印尼的土人也受他們統制,酋領被任為攝政階級(regents),以封建方式受荷蘭東印度公司管制。荷蘭人控制的生產以後也延伸到其他物質,如咖啡、靛青、奎寧。土著的供應某時候甚至成為一種上貢制度。荷屬東印度的農業自此世紀後受國際市場支配。
西印度公司組織於1621年,當時與西班牙的停戰協定已失效。西印度公司也以攔截西、葡越洋的商業,奪取他們在美洲的殖民地(如巴西)和販賣人口為要事。宋巴特曾指出,此公司在1623到1636年間製造船隻800餘艘,可是同時期卻截得敵船540艘,其船貨價格已兩倍於造船時投入的資本。1628年一次截獲西班牙船隻上的白銀總值荷幣800萬元。種種的發展使我們只好相信克拉克所說:“資本主義不僅是一種商業的事體,一半是征服佔領,也可以說一半是對缺乏抵抗能力的土著所加的一種搶劫。”阿姆斯特丹保險公司本身擁有戰艦60艘巡遊各地,也只有在這情形下獲得確切的解釋。
荷蘭獨立戰爭期間,很多企業家與技術人員和工匠北移,其影響以紡織業和金屬與機件的製作最為顯著。一般來說,提及荷蘭共和國的書籍大多會提及萊登的織品。其生產額在1584至1619的35年之內增加了四倍。還有一件膾炙人口的事,則是阿姆斯特丹的資本家基爾(louisdegeer)原來有低地國家南部的背景,17世紀上半期又在瑞典置有地產,從此掌瑞典礦產之牛耳。又在荷蘭替瑞典承造整隊的戰艦,全部裝配妥當才開往瑞典
貨。獨立戰爭之前,低地國家北部之工商業遠不如南部。阿爾瓦徵營業稅時,曾組織委員會估計各省工業出產品的總價格,這數字至今獨在,從中可以看出遲至1570年,荷蘭省及尤特列克特尚不能與法蘭德斯及布拉班特相比。戰後形勢全殊,原因並不是工業本身條件改進,而是由於政府體制和社會條件全面支持重商政策。在此種商業的組織系統之下,工業資本也得到特殊待遇和鼓勵。荷蘭在17世紀之初的工業製造仍受同業公會過去習慣的束縛,隨著時代進展,這種種束縛才逐漸解除,使我們體會到資本主義之形成,牽涉千頭萬緒。在荷蘭的歷史中,連上述外
海戰及殖民地政策,都有直接與間接的關係。工廠與工廠制度實為其果,而非其因。也就是說,物品的分配
換超過其製造,為構成這國家資本主義體制的導因。
在資本主義展開為一種組織與一種運動之際,荷蘭的農業始終只居被動。還好荷蘭共和國的農業、畜牧發展較穀物生產重要。人口增加商業往頻繁之際,由外輸入穀物,使農業無法像其他國家一樣維持經濟和社會上的主導地位。這也可以算作資本主義比較容易在荷蘭落地生
的一大主因,而且荷蘭的經濟和財政情況繼續增進。剩餘的商業資本立即投資於農業。海堤和河堤的修築、風力
水機的放置、牲畜的種育、人工培植的草場、
密的工作和沼澤地排水等等新設施和新技術,也確使鄉村受惠,使農業與國家經濟最前進的部門不致脫節。而這國家內部的
通也得水運之利,不致和一般大陸國家一樣產生一國內地與濱海間無可彌補的大距離。
荷蘭共和國不設職業警察,由陸軍和城市裡的自衛隊協助維持秩序。城市裡的陪審員(jurors)由市政會推舉,鄉村間各地區的行政官和司法官由省議會派遣。所以攝政階級將他們在城市裡的權力延伸至鄉村;政府裡的司法立法和行政權也由同一階級包辦。低地國家過去的經驗是刑法處分嚴厲,民法對私人財產的處置詳盡周密。荷蘭共和國獨立之後,甚至各省的法庭也無權複審各市鎮裁定的刑事案件,但有權接受民事上訴。此中更可以看出資本家和私人財產權的力量鞏固。
17世紀的通貨膨脹,使工資降低,荷蘭的資本主義體制也使勞動階級的生活更為苦楚,再加上失業成為週期的現象,所以一般民眾的生活反有倒退趨勢。當
的旅遊者指出阿姆斯特丹乞丐觸目皆是。童工6歲開始工作,夜以繼
,終年累月,既無假期也無星期
的休息。工人的集會則有嚴
,1692年的
令甚至以死刑相威脅。改革的要求雖見諸文字,但還沒有人能提出具體可行的方案。
在以上各種情形之下,荷蘭共和國成為西歐資本主義國家之先進。她在國際間的地位,以歷上(chronological)的17世紀為最高,亦即1600年到1700年間。此後她的領導地位為英國取代。以今
之眼光,我們可以很容易指出這國家所開創的財富無從
通到下層社會里去,因此無法使生產與消費同時作超時代的擴大。此外,還有諸種問題,如科技之待展開、教育之待普及、
通通信之待繼續增進等。此類問題若得不到滿足,任何國家也無法創造一個合理的社會體制來支持這個理想。(伊朗在20世紀尚不能如此,遑論及17世紀之荷蘭。)荷蘭之成就,端在重新組織民族國家之關頭,擺脫了朝代政治及宗教的束縛,又
收了大量有企劃能力的移民,使其能將歷史上市鎮自治的特
充分發揮到貨幣銀行、水上
通和遠洋冒險諸方面去。可是如此特創體制,也在國際關係中產生了一個不平衡的局面。17世紀很多國際戰事的發生,多少和這不平衡的局面有關。荷蘭已經在陸戰時證明她攻雖不足,防則有餘,所以尚不致在歐洲大陸產生大問題。她在海上的發展,卻是歷史上的一種新因素。當時所產生的反響,在英國超過西葡。英國本身為海上國家,對外輸出以羊
為大宗,經常佔總數75%至90%之間,如此農業又與國際貿易不可分割。17世紀英國之內戰及混亂,大體由於歐洲局勢劇烈的變化影響到軍事政治社會經濟宗教各種問題。一時諸事紛至沓來,其處置也談不上合理。一到17世紀後期,則有如若干英國曆史家所提及,這國家已“看穿了本身之陳舊落伍”而“有意識的模仿荷蘭”英國之改造,卻比荷蘭更徹底,因此也把資本主義的體制向前更推進一步。這裡我們可以引用很多歷史家所說,一到1700年,歐洲最重要的商業城市已是倫敦,而不是阿姆斯特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