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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荷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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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住的地方,隔赫德遜河不到10英里。大家都知道這條河因17世紀探險家亨利·赫德遜(henryhudson)而得名,可是很少人知道當赫德遜受荷蘭東印度公司之聘,來紐約探險,其目的不是在北美洲拓土,而是希望找到一條“西北路線”進入遠東與中國通商。原來17世紀初年,歐洲人的地理知識簡陋,也不知道加拿大和太平洋的寬度與縱深,滿以為循著西北路線不斷前進,不久即可以到達中國。而當中國也是眾所傳聞世界上最富庶的國家之一。17世紀初年,荷蘭正為了獨立而發動獨立戰爭。此時南方的海洋又為很多國家競爭的區域,若反其道而行,可能會有意外的收穫。荷蘭已經發現不少富國強兵的秘訣,如果此道一通,定可百尺竿頭更進一步。

用不著說,這個夢想沒有成為事實。荷蘭雖在赫德遜河畔開拓了一些土地,著名的荷蘭人如羅斯福一家也在此落地生。但在第二次英荷戰爭之後,這一地區割予英國,新阿姆斯特丹改名紐約,亦即新約克,以向約克公爵示敬(約克公爵以後承襲皇位,為英王詹姆士二世,因為不孚人望,被驅逐失國,此是後話。在與荷蘭作戰時則為海上英雄,得到議會褒謝,是以今世界最大的港口仍以約克名號,紀念其戰功)。

荷蘭在西半球的發展,沒有得到實際的效果。但是荷蘭人繞非洲海岸進航遠東,卻收穫甚豐,也曾一度佔據臺灣。瞭解中國並不如傳聞中富庶,以後西歐國家宰割中國,荷人參與不深。荷蘭在南洋開拓的殖民地,則為爪哇、蘇門答臘、婆羅洲等地,也是世界上資源盈溢的地方。17世紀初年,荷蘭人口不過150萬,竟將這一個廣大的地區佔據了好幾百年。這殖民大帝國在世界第二次大戰之後被重整,固然是新時代民族自決的影響,而促進這展開的一主要因素,則是中國抵抗本之成功。所以荷蘭之向外拓土,直接間接的仍與中國有相當關聯。

以上一段文字,概括了好幾個世紀的事蹟,提及了不少國家,也把本書編者、作者和讀者所在的地區,牽扯在一起。驟看起來,好像這故事缺乏結構,內中各事的發生,全憑機遇,其過程既無從逆睹,當事人也只好各聽命運之安排。可是我們把這些事蹟重新綜合起來,再度考慮,則可以看出因為通通信的進步,東西兩半球、新舊兩世界業已結合為一。開始時,各方不平衡的因素必有一段衝突與摩擦,同時以強凌弱的形態也不可避免。長期發展之後,局面則趨於平衡。而最先使這龐大運動發軔的則是所謂的資本主義。

本書以上兩章,已斷斷續續的提及資本主義的神。荷蘭人向外發展,即不能與這種神分離。

“唯利是圖”的野心促使荷蘭人敢作敢為。一方面也倚靠這神,荷蘭才膽敢以蕞爾小國,前後與西班牙、英國、法國和瑞典戰。荷蘭人甩脫君權和神權的束縛,趨利務實,因之整個國家在資本主義領導下發展成為一種組織和一種運動。這時候其主政者隨著社會與經濟之,必多少傾向於唯物主義、個人主義與自由主義,否則無從產生上述的一種賭博與冒險格。這種不受約束的格,也終必與種族主義與帝國主義結不解緣。以前荷蘭人企圖獨佔治香料的生產,不惜戕害東南亞土人,又在西半球大規模販賣人口,亦仍就追隨“唯利是圖”的宗旨,不受人道主義約束之故。

在這種情形下,我們研究資本主義,就無法劃出一定的界限,將資本主義說成一種孤立的和象的因素。也不能因為資本主義之成為一種組織與一種運動的過程中產生了某些好與壞的事蹟,就憑著這些事蹟來臧否資本主義。

站在20世紀的末期,我們承認資本主義是推進現代社會的一種工具,在這種發展之中,荷蘭曾提供實質上的貢獻。除非先站在技術的立場,將荷蘭獨立的沿革和背景作較詳盡的敘述,我們無法確定哪些因素可以在長期歷史之發展中算作資本主義之特質,而哪些因素只能算作個別和偶然的背景。

我們今泛稱的荷蘭,正式的國名應為尼德蘭王國(koninkrijkdernederlanden),她在16世紀獨立時,則為尼德蘭聯邦(unitedprovinces),或稱荷蘭共和國(dutchrepublic),荷蘭(holland)不過是7個省(今則11省)當中之一。

這個國家與比利時、盧森堡在中世紀統稱“低地國家”(lowcountries)。其全部地區裡雖有民族語言之不同,在荷蘭獨立之前卻未曾在歷史上以如上三個單位的政治體系出現。荷民過去也缺乏組織自主國家的經驗。或因歐洲中世紀封建影響濃厚,各處地域成為公爵、伯爵世襲的產業及公主、郡主的嫁妝。其有效的政府,總在最下端。即在1500年前後,西歐之民族國家(nationalstates)只有英國、法國和西班牙算是具胚胎。以上各國疆域完整,界限明顯,境內人民語言一致,歷史上又為強有力的王室控制,才能規模具的表現一些現代國家的形態。但這種表現仍極有限度,因為過去政府功能簡單,財政權與警察權多為下級威權所縱(詳第一章)。今後由於新時代的需要,王室準備向全國國民稅,成立常備軍,創設文官組織(bureaucracy),釐定司法制度,勢必與新興的和舊有的勢力發生齟齬。又因主教(bishop)權責涉及宗教與信仰,更容易引起全國的騷動。西歐近代史裡的好幾個世紀,都在這種衝突中度過。英國的內戰、法國大革命,即是這種改組的高及尾聲。本章要指出的是:低地國家歷史上缺乏一個有力的王室,不能參照以上各國的情形,進入中央集權體制。此地刻不容緩地需要一個有效率的政府,在這種雙重條件之下,才有荷蘭共和國之登場。

另外還有一個妨礙低地國家實行中央集權的因素,則是其中市鎮林立。據中世紀的習慣,每個市鎮,獲得封建諸侯的特許狀(charter)而有豁免權(immunity),封建法律只行於鄉間,城牆之內概不適用。自治的市民(burgher)有權自行立法,各諸侯不能直接向市民全面稅,即使情勢需要,封建諸侯向各市鎮有所需求時,也要以磋商及自動捐助的名義承辦。大批的市民當初多是穡夫(serf或villein,一般譯為“農奴”易生誤解,本書統稱為穡夫),或是穡夫之子孫。西歐一般的習慣法,只要在城市裡居留一年零一天,即成為市民,有些地方只要101天。但是在低地國家裡,有時只要40天即可以算數。

地產的貶值,也是市民力量抬頭、封建力量江河下的一種象徵及推動的力量。城鎮之內雖然市民自治,其地產仍為封建領主所有,當初按裂土分茅(subinfeudation)的方式,由下層掌管不得買賣(如果可以自由買賣,則整個封建制度無法維持)。可是市民在地產上築有房舍,他們向封建領主所付地租不能因時價而調整。所有房屋,據習慣法為動產。所以在新時代貨幣通物價大漲之際,地租已不復成為一個值得考慮的因素,房租則隨著物價而高漲,市民擁有房屋者,逐漸漠視地主之存在,有喧賓奪主之勢。

低地國家經濟的發展,也拜地利之賜。阿姆斯特丹已北通波羅的海(其中通過丹麥與瑞典間之海峽路線為荷蘭人首先創用),這整個地區之內又有三條主要河來自德、法之腹地,經此而入北海。內中斯克爾特河(scheldt)與英國之泰晤士河隔英倫海峽正對,總管這河入海之安特衛普(antwerp)與布魯(bruges)(今同屬比利時)同時成為中世紀以來歐洲之重要港口。低地國家內之法蘭德斯(flanders,今大部分屬比利時,各有一部分屬於法國及荷蘭),13世紀以來已成為織品生產中心,其中無數市鎮隨著這種手工業之發展而繁榮。本地羊供應不及,則向英國輸入,織成的布輸出遠近各地,南至地中海。同時傳統的魚鹽之利也沒有被忽視。14世紀以來,隨時腦制鯡魚的方法有了改進,能使北海的水產維持較長的時間,推銷到遠地。魚船和魚網的設計也全面革新,引起採捕運銷之集中。低地國家北部今稱為荷蘭地區的整個經濟結構為之改觀。

此時整個低地國家分成10個內外的政治單位,布拉班特(brabant)、格德司(guelders)為公國(dukedoms);荷蘭與法蘭德斯則為郡(counties);尤特列克特(utrecht)為主教區(bishopric)。因為社會經濟的變化,各諸侯親王提升一些貴族,使他們主持內部的經理,由此打破了封建的平衡,使貴族間發生糾葛,而使低地國家內部的政治複雜化。各諸侯最大的困難是入不敷出,所以又只好向各市鎮讓步,以便擴展財源。即如尤特列克特的主教,一方面在尤城加緊管制,一方面又在四郊支持新興的市鎮。此時各城鎮所獲得的特權,可以阿姆斯特丹1400年的新特許狀作代表。這特許狀承認市政理事會的理事可以各以選舉選出他們的繼任,如此當然增加了新興資產階級的政治力量。

本書據歐洲歷史學家的作法,概稱以上各政治單位為“省”(provincialstates)。14世紀一個重要的發展則是省議會(stateassemblies)的抬頭。這些省議會的來源仍是專家們爭辯的一個題目,似乎無人能作定論,只是在各省享國的諸侯王子,因財政的需要,不得不時或召集下屬的首長,自己的幕僚,和各市鎮內炙手可熱的人士,檢討內政外政策,已成為13世紀以來的一種趨勢。

低地國家的經濟發展當然引起四周王國覬覦。英、法、德(德國這時沒有統一,但神聖羅馬帝國實質上代表德奧,成為一個較為松疏的組織,而且低地地區很多省名義上尚是帝國一部分)都曾有併這地區的野心。一則由於彼此間的嫉視,二則由於無人能滿足低地國家內部的需要,此謀無法實現。其另外一種手段,則是這些王室支商經常與低地國家境內10餘個省之諸侯親王聯姻。但所締婚姻立有合同,清楚規定承繼的各種情事。各省的有力人士,即在此時強調他們無意參加諸侯親王間的朝代戰爭,也沒有捐輸支持這種戰爭的義務。這種局外中立的立場見諸文字。

15世紀初年,低地國家之10餘省,除了東北角之外,全部為艮第(burgundy)所得,其發展極為曲折,也有漫史及傳奇的情調,至今尚有歷史家稱之為命運的安排。艮策公爵原為法國王室的支裔,所轄之艮給在今法國東北。其獲得低地國家的辦法,首先由菲力普公爵與法蘭德斯的繼承人(後來成為女伯爵的瑪伽莉達)聯婚。他遺有三子一女,也透過聯姻與這區域內的諸侯親王結為姻親。這些諸侯親王本來就有不少借婚姻來維持彼此關係,而布拉班特的女公爵也是瑪伽莉達的姑母,女公爵無後,故將所屬地傳於侄女,因之此地區也落入艮第手中。若照正常關係發展,此三子一女各立門戶,以後也各有千秋,數代之後,與宗主的關係必趨淡漠,各支裔與地方的關係加深。但艮第這四個房系之中有三個支裔各自向外發展,其繼承人或死於英法百年戰爭,或死於法國內戰,或在低地國家之內爭中參與敗方而被放逐,多絕嗣而無後,他們所承繼的省份,透過兄終弟及的辦法匯歸艮第之正宗。

所以菲力普之長子綽號為“約翰無畏”(johnthefear-less)及孫子並號為“菲力普好人”(philipthegood)繼承大統時,艮第已將低地國家內各諸侯親王一掃而光(其中仍有一些統治不及的地區則在政治上並不重要),尤特列克特及列(liege)主教區之主教則派親戚家人充任(尤城主教大衛為菲力普好人之私生子)。這樣一來,艮第的領域在瑞士至北海之間連成一片,有在今德法之間造成第三個大王國的形勢。

菲力普好人之子“查理冒失”(charlesthebold)於1466年嗣位。他們祖孫三代統治低地國家約50年,極力支持這地區經濟的發展。14及15世紀,德國北部的自由城市聯結而成漢撒同盟(hanseaticleague),有壟斷波羅的海至英倫海峽商業的趨勢,並且以武力作商業的後盾。艮第的公爵支持荷蘭及齊蘭(zeeland,與荷蘭為鄰的另一濱海省)的海員,鼓勵他們向漢撒同盟的城市作戰。艮第也竭力使安特衛普成為世界上第一的港口與國際城市。如此一來低地國家國民實受其惠,也樂於有這樣一個保障其安全的王室。

艮第既開拓了一個縱長500英里橫寬300英里的王國,即必須對全境的統御經理作籌謀一致的打算。於是在每一個省,派出總督(stadhouder或stadtholder),以代替原來的諸侯皇子(後來荷蘭獨立時,其主政者仍用這官銜發難)。召開一個全國議會(states-general),決定低地國家內的稅收,以便支持艮策公爵的軍費。這已經是超過前例,因為過去每省自為一單位,要募兵籌餉時也只臨時磋商於各省。而查理冒失所創設的司法,與當地人提倡的地方自治有很大的牴觸。在他督導之下,低地國家開設了一所最高法院,規定以後各地的公文全要用拉丁文或法文,而且法律是以羅馬法為據(因為低地國家的人民,尤其荷蘭人,向來使用習慣法和不成文法)。這種政策一公佈就引起普遍反對,列農民反叛,打死境內的法官律師。荷蘭的一個鄉鎮更自行創造一個條例“凡有引用外國或冷僻法律名詞而不譯為通用荷蘭文者”一律罰款兩鎊。1476年全國議會否決了查理徵稅籌餉的要求。

要是這種僵局繼續下去,以後的發展將無法逆料,但是翌年(1477)查理冒失戰死,繼承者為20歲的女公爵瑪麗。艮第公園在戰後失掉了艮第(此地從此成為法國領土),只成為低地國家的王室。一時各省重要人士聚會於更特(ghent),草擬一份文件叫做“大特權”(grootprivilegie)。內中說明最高法院不能複核各地法庭本身足能解決的案件,各地產業所有人及市鎮不能被傳答覆他們境域之外的問題,所有公文一律用低地國家內之語言;除非產業所有人同意,女公爵不得對外宣戰、在境內稅或鑄幣。所有官員都要由本地人充任,即是女公爵本人的婚姻,也要經過各市鎮同意。

當時低地國家正遭逢內部叛亂及法國入侵的威脅,瑪麗迫於無奈,只好接受。

“大特權”有如入憲章,本身無強迫執行的力量,只是彰顯低地國家構成時的內向格。此後1579年的尤特列克特聯盟(unionofutrecht)是荷蘭獨立的先聲。盟內宣言即申明各省城鎮原有的特權不因同盟而失效,同盟對重要事件的行動,必須獲得所有各省全體一致同意。

瑪麗之婚姻使低地國家剛脫離艮策的掌握,又陷入哈布斯堡(hapsburg)皇室彀中。瑪麗與奧國大公爵麥西米林(maximilian)聯婚,原有低地國家人士贊助。15世紀末年法國強鄰壓境,有了一個德奧血統的皇子作駙馬,也可以藉此將力量稍微平衡。不料哈布斯堡朝也在利用聯姻擴展地盤,較艮第更勝一籌。所併的不止是公國、郡國的小地盤,一來就併一個現代型歐洲國家。麥西米林本人則被選為神聖羅馬帝國的皇帝(當神聖羅馬皇帝還由七個國王主教等推舉,16世紀以後就由哈布斯堡家世襲),至他孫子查理五世時,低地國家的首長不僅是神聖羅馬帝國的皇帝,而且擁有奧地利。又通過奧地利掌握匈牙利和波希米亞(今捷克),同時還兼西班牙國王,更因後者的關係,控制了意大利半島和美洲一些領域。哈布斯堡家族囊括半個歐洲,引起英國和法國的反應。尤以法國眼看自己的領域被哈布斯堡王朝三面包圍,亟思抵制。於是以遠近攻的辦法,糾結歐洲更外圍的盟友如土耳其、蘇格蘭及瑞典、丹麥進行一種更大規模的反包圍。

低地國家包括今之荷蘭、比利時和盧森堡,原來希望在一個國王之下,有一點安全保障,其立國之政策則為局外中立、地方分權,以便各城鎮各自發展本身的經濟利益。而此時(16世紀)眼看局勢之發展與他們的願望愈來愈遠。

16世紀也是宗教改革的時期。

馬丁·路德於1517年10月31公佈他的“九十五條論題”原來不過是由他自己良心的驅使,從神學的角度對當宗教的設施發表一些意見。(他將95條論題釘在威騰堡[wittemberg]教堂門上,符合當時行事的辦法。因為他雖身為僧侶,仍在威騰堡大學擁有教授的職位,教堂大門則是神學系的公告牌。)此一行動在歷史上掀動的大波瀾,為其本人始料未及。歐洲社會經濟條件本來已和中世紀所定製度相去甚遠,宗教改革的呼聲在這時候被提出,只有使其他各種需要改革的運動更能借題發揮,其範圍也更擴大、趨向也更顯明。事後看來,這也是必然之事。

新教的宗旨在信教自由“凡信徒即可以做長老”(priest-hoodofbelievers)風氣的倡導之下,西歐和北歐產生了很多宗派。其中路德派尚是其中較保守者,馬丁·路德主張革除羅馬教廷若干陋習,可是他對社會秩序仍保持傳統的看法。因此路德派容易在德國被接收。很多諸侯親王在支持路德後,就脫離羅馬和維也納的束縛,而他們在自己領域裡的威權並未受減損。(德國這時為約300個單位組成,諸侯親王和各主教的屬區各百餘,自由城市也約百餘。)新教的“左翼”則可以再洗禮派(anabaptists)為代表。此派無意在神學上和哲學上鑽研。他們只希望將聖經上所敘述的基督教原始格重現於人間。他們的教堂是一種受苦受難的組織。因之他們也創出一種不務家人生產事業,只在情緒上求發洩的趨向。以此作為標榜,他們容易打進下層社會,如荷蘭的縫工和麵包烤匠即成為再洗禮派的領袖。法蘭德斯的織工也組織不少小單位。其中有些人走上無政府主義和原始共產主義道路。他們的弱點則是不能在體制上作為新社會制度的神支柱。最後在低地國家內產生決定影響的,仍是保守派與過派之間的加爾文派(calvinists)。

加爾文,法國人,他的神學立場以“命定論”(predestina-tion)為核心。簡單的來說則是人不論賢愚不肖,將來或入天堂,或入地獄,早為神所預定。然則如此,命定論仍有各種問題,如:這種命定是一種絕對的、或相對的因素?難道人之為惡真是神之主謀,而不僅是他自己違背神的意旨?如果真有命定,則一個人要在是非可否之間下決心,又如何能確定他之選擇即是神的安排?諸如此類問題,固可以邏輯答覆,也可視作人類經驗以外,非邏輯所能解釋的一種神秘現象,本書以下各節還有機會敘及。其不墜入一個機械式的解說之中,反可以被多方接受,也使新時代高層社會的領袖及思想家對之到興趣。當賦命定論以堅定的解釋時,則有“我個人之命運非人間其他威權可以左右”的氣概,而抱持此種觀念的人也有傾心於事業成功的趨向,如此才能證明他自己確有神佑。這些氣概與趨向使命定論被公認為有助長唯物主義、個人主義和自由主義的功效,為推進資本主義的有力工具。

16世紀低地國家的經濟又有了新的發展,織工業以外放分工辦法(詳第一、二章)進出於今比利時南部和法國北部各小市鎮和村莊,由於脫離了城市同業公會的束縛,範圍益廣大,也更具有資本主義的格。同時荷蘭與齊蘭的船舶也在擴充,至16世紀中期之後通過丹麥、瑞典海峽,出入波羅的海之船隻1/2到2/3為低地國家所有,每年超過2000艘,其中大部分屬於荷蘭。這些船隻每年以一半的時間捕魚,其他時間為商船載貨,北至波羅的海,南及於西班牙和葡萄牙。他們雖然僅出入於沿海無數的市鎮與村莊,可是經營的資本浩大,背後財務之支持者多為大城市的商人,而以阿姆斯特丹的商人為主。